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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农牧区低保评定工作的调研
来源:祁连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4-05-30 11:37:47
编辑:祁连新闻网

  中共祁连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尹得寿

  农村低保是国家为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一项救助政策,也是维系农村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然而在低保评定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不公问题,严重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鉴于此,本人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就我县的农牧区低保评定工作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定程序

  目前,上级部门给我县分配的农牧区低保户名额是3733户,这个名额再由县上分解下达给各乡,各乡分解到各村。因此到村一级后每年的低保名额是相对固定的,但具体的低保户每年一般进行两次调整而有小的变化。申请低保的程序是先由农牧户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先应该对申请人逐个调查核实后张榜公布,然后召开村上的低保评审委员会评议,评审委员会成员一般是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各社社长、群众代表、老党员等,有的村还有乡镇驻村干部、主管乡镇长等,评审会根据各村分配的名额和各村申请的低保户条件确定最终名单并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应该对上报的低保户再进行一次调查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应该又进行审核调查后委托村委会公示3天,对无异议的,批准享受低保,低保户凭民政局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每月领取资金。同时,如果群众对低保户有异议,还可申请县低收入家庭认定中心调查核实。

  二、政策规定

  目前,我县贯彻执行农牧区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主要依据的文件规定有: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其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低保工作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政策措施、工作保障、组织领导等,其中的政策措施中,明确规定了低保对象的认定条件、审批程序、核对机制、动态管理、监管机制、举报核查制度等。

  2、国家民政部下发的《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其中规定了农牧区低保对象的资格条件、申请及受理、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资金发放、动态管理等。

  3、我县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12】292号)文件精神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祁连县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其中规定了家庭收入认定及标准、认定程序、监督管理等。

  三、原因分析

  从上面的文件规定看,尤其是民政部下发的《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规定明确而具体,操作性也很强,但为什么群众还会有很大意见呢?经调查分析,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乡镇政府监管缺失。民政部下发的《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其中第十八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社区低保专干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但实际工作中,这项工作乡镇政府全部委托村干部来做,乡政府(驻村干部)发挥的作用很少,监管缺位,这样村干部的随意性就增加。在这个文件中,很多环节的工作都规定了由乡镇政府牵头去做,但实际上也没有严格执行。

  2、低保条件难认定。民政部下发的《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实际上,由于评上低保后低保户不但每个月能领取一定数额的现金,还有可能享受大病报销、临时生活救助、危房改造项目、城市廉租房住房等优惠政策,群众获得的利益巨大,这样每个村申请低保的家庭很多,其中有家庭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同时也不乏有夸大贫困程度,从中谋取低保户资格的。其中也有个别农牧区党员与群众争利的现象。并且农牧区低保户不像城镇低保户那样有基本固定的工作岗位,农牧区除了能调查了解掌握农牧业方面的一部分收入外,对外出打工收入情况难以调查掌握,因此对资格审核带来了很大困难。

  3、评定程序不规范。民政部下发的《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第二十二条规定“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实际工作中,有些村虽然成立了评定委员会,委员会要么成员结构不合理,要么评议流于形式。

  4、评定标准随意性大。民政部下发的《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际工作当中,有些收入条件不是很差的家庭由于有残疾人或重病人而被上,其实违反了评定标准。还有的由于个别领导打招呼而被评上。还有个别家庭因为经常为草山纠纷等问题上访,为了稳定考虑而评上等等。以上情况与规定严重不符。

  5、个别村干部不廉洁所致。个别村干部中确实有优亲厚友或收受条件好的家庭的钱物而被评上的,这种情况群众最反感。

  四、对策措施

  国家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是原则性极强,在农牧区群众关注度最高的一项政策,今后在执行此项政策时可参照干部选拔任用中的四句话,即: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来要求。具体工作中应采取以下措施:

  1、乡镇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农牧区低保政策一方面关系到党的惠民政策在农牧区是否严格落实,另一方面也关系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提倡道德规范在农牧区是否真正落实,因此各乡镇党委政府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作为密切党群众关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高来认识并认真安排部署,积极参与监督,确保把好政策落实好,执行好。

  2、严格执行并建立完善有关规定。要严格执行民政部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中的有关规定,同时县主管部门和各乡镇应根据我县农牧区实际,制定更为具体详尽的细则,尤其对群众意见大的环节如民主评议人员、程序,公示方式、时间等,规定更要明确具体,一定要突出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3、严肃查处个别村干部违反规定的案件。对个别村干部违反规定,收受财物或有其他不廉洁情形的要严肃查处,以给群众有个交待,同时也起到教育其他村干部的作用。

  五、几点建议

  1、按现有的政策规定,医疗救助的对象必须是低保户,建议医疗救助对象与低保户适当分离,这样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低保户评定压力。

  2、目前给各村下达的低保指标数量基本不变,建议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3、对个别条件好的与贫困群众争低保的党员,建议乡党委进行批评教育。

  4、对个别隐瞒收入、夸大贫困、经常不讲诚信的群众,建议取消享受各种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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