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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祁连县委办公室印发《祁连县“五星级文明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5-11 16:51:24
编辑:马玉英

  各乡镇党委,县委各部门,县直机关各党组、党委,各群众团体:

  现将中共祁连县委宣传部《祁连县“五星级文明户”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祁连县委办公室

  2016年3月29日

  祁连县“五星级文明户”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开展“五星级文明户”创建工作是贯彻省州县委工作部署、推进文明祁连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推进以德治县的重大工程,也是创新社会治理、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重要手段,为了深入持久地开展好“五星级文明户”创建工作,现结合我县城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五星级文明户”必须是爱党爱国、诚信守法、勤劳奉献、团结风尚、卫生整洁的模范。

  第三条创建“五星级文明户”,要紧紧围绕中心工作,以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引领,以提高城乡居民科学文化素质、思想道德素质以及社会文明程度为目标,要坚持重在建设的方针,从实际出发,从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出发,与各乡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既量力而行,又尽力而为。在发动群众广泛参与上下功夫;在提高群众思想道德建设和科学文化素质上下功夫;在加强管理、完善机制上下功夫;在坚持不懈、务求实效上下功夫。

  第四条各乡镇、村、社区都要从实际出发,确定创建目标,制定创建计划,落实创建措施,开展创建活动。全县城镇、农牧区所有常住家庭全部列入创建之中。

  第五条创建“五星级文明户”工作要在乡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领导亲自抓,各方面分工负责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在各级党委统一领导和宣传部、文明办的具体指导下,由村、社区“两委”会牵头组织开展创建工作。

  第二章 评 选

  第六条“五星级文明户”的评选,要从实际出发,严格创建标准,严格考核评选,注重质量,不搞平衡照顾,不搞拔高凑数,不搞形式主义,不搞终身制,每年评选一次。

  第七条“五星级文明户”创建评选由城乡居民家庭按照“自报公议,民主评定”原则,分步进行。

  第一步:自评申报。每个家庭对照创建标准进行自评,填写由村(社区)发放的“五星级文明户”创建申报表或利用手机村务通填写申报信息,向所在村(社区)申报星级。村(社区)初审后统一汇总。

  第二步:评审定星。农牧区各村成立由家庭代表、党员干部代表、乡贤代表、单位代表等组成的创建评审委员会,对上报的“五星级文明户”预选名单按照评分标准进行审查,并确定出“五星级文明户”预备名单,提交全体户主会议酝酿、投票产生,评选产生的预备名单提交村“两委”进行审查,并在村内张榜公示后,报乡(镇)审核。

  城镇社区的评审工作要结合网格化管理,分片分小区开展,成立由社区干部、网格化管理人员、家庭代表、党员干部代表等组成的创建评审委员会,对上报的“五星级文明户”预选名单按照评分标准进行审查,并确定出“五星级文明户”预备名单,提交社区“两委”进行审查,并在社区内张榜公示后,报镇党委审核。镇党委要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相关执法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对“五星级文明户”预备名单进行逐一审查,必要时可征求申报家庭成员所在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三步:授星挂牌。乡(镇)对评选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审核村(社区)报送的“五星级文明户”以及示范户、标兵户资格,报县文明委审批和命名。乡(镇)负责组织,县乡村三级共同对“五星级文明户”进行授牌、挂牌,并在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上进行广泛宣传报道,努力形成挂牌关荣、摘牌可耻的浓厚氛围和价值导向。授牌后,由乡镇党委负责落实“五星级文明户”相应的奖励和优惠政策。村(社区)负责建档立卡、动态管理。

  第八条 严格按照标准评选,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参加评选:

  1、不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不维护祖国统一,在公开场所和各类社交媒体公开发表抨击党的领导、抨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祖国统一等言论的。

  2、家庭成员参与破坏民族团结的活动,对地区和谐稳定造成影响的。

  3、不支持国家重大项目建设,在拆迁补偿工作中无理要价造成不良影响的。

  4、家庭成员中有因违纪违法受到处罚、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的。

  5、家庭成员参与“黄赌毒”,参加邪教等非法组织和活动的。

  6、无理缠访闹访以及煽动他人聚众闹事的。

  7、不按时偿还金融机构贷款的。

  8、家庭成员不诚实劳动,游手好闲,不务正业,酗酒成性,导致贫困的。

  9、家庭不和睦,有虐待老人、妇女、儿童行为的,不赡养老人的。

  10、家庭宾馆当街拉客、强制留客或欺客、宰客,造成不良影响的。

  已评选为“五星级文明户”的家庭,如出现以上情形,撤销“五星级文明户”资格,并在5年内不得评选“五星级文明户”。

  第九条在“五星级文明户”评选工作中,要注重培育选树事迹突出、群众公认的先进家庭典型,农牧区每年按照当年新增“五星级文明户标兵户”总户数的2%、城镇按照1%的比例选树“五星级文明标兵户”,进行表彰奖励,为创建工作树立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条 各乡镇要把“五星级文明户”创建评选活动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组织落实。乡(镇)、村(社区)都要成立相应组织,制定创建规划和实施方案,加强创建评选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五星级文明户”创建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一条 各乡镇要制定出切实可行、便于操作的管理办法,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定期检查指导创建活动,协调解决创建工作中出现的困难问题。做好创建宣传教育工作,通过现场推进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总结和推广各地创建经验和先进典型。县委宣传部、文明办要发挥牵头抓总的作用,协调职能部门抓好各项分工任务的落实,制定完善各项配套制度措施。

  第十二条 县委组织部要把“五星级文明户”创建工作列入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年度目标任务之中,进行年度考核验收。对各乡镇每年进行1次考核验收工作,把创建工作作为干部工作的一项主要内容进行考核,作为乡镇干部任职调换的依据。

  第十三条 实行动态管理,由村(社区)创建评审委员会每年第一季度集中开展评选工作,评选结果经张榜公示、村(社区)“两委”审核后,将评议公示结果报乡镇创建领导小组审定。对已经评选出的“五星级文明户”实行一年一回访、一考核,对不发挥示范作用或有不良行为的予以取星摘牌,同时调整相应的优惠政策,一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评选“五星级文明户”。

  第十四条 各乡镇要建立健全“五星级文明户”创建档案,建立台账。档案内容一般包括:村(社区)基本情况、创建计划、创建文件、会议资料、会议记录、审批表、验收结果、检查考核记录、年终总结、奖惩记录等。各村(社区)“两委”也要建立“五星级文明户”台账,台账内容一般包括:家庭台账(一户一账)、创建计划、家庭申报表、审查记录、投票结果、公示资料、审批文件、奖惩记录、年度动态审查记录等。

  第十五条 县委宣传部、文明办要制定“五星级文明户”表彰奖励办法,对“五星级文明户”以精神奖励为主,对“五星级文明户”示范户、标兵户可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经费要从创建经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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