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政告字〔2017〕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机关各单位,各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广大群众:
为加快我县城镇能源结构调整步伐,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规定,划定了祁连县八宝镇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经县政府研究,现就祁连县八宝镇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燃煤设备)禁燃区的范围
(一)八宝西路、八宝东路以北,滨河路以南,八一路以东,天境大剧院、翠光大厦、益民供热公司以西所围区域内。
(二)根据城镇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和大气污染防治需要,适时调整禁燃区,并予以公布。
二、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型
(一)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每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渣油、煤焦油。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煤设备)燃用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煤设备)燃用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务必于10月1日前予以拆除或者改造,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自8月15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使用、贮存、运输高污染燃料。
(三)高污染燃料(燃煤设备)燃用设施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在禁燃区内严禁使用任何生产锅炉,在禁燃区内城镇集中供热网敷设范围内的所有燃煤取暖锅炉,应当按要求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管网敷设范围外的取暖锅炉必须燃用清洁燃料,10月1日后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燃煤设备)。
(五)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污染情况于10月1日之前对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燃煤设备)的单位作出提前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决定,依法责令其限期改,督促使用清洁能源。2018年度供暖期间,高污染燃料(燃煤锅炉)燃用设施未进行改造或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10月1日后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燃煤设备)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由祁连县城镇管理部门牵头责令其拆除或者没收高污染燃料(燃煤设备)设施,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8月15日后对继续销售高污染燃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由市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四、禁燃区的组织实施
由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负责划定高污染燃料(燃煤设备)禁燃区相关事宜的组织实施。县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等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共同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工作。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祁连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