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 页 | 祁连概况 | 党政领导 | 党的建设 | 经济社会 | 招商引资 | 外媒看祁连 | 祁连视频 | 通知公告 | 民生关注 | 友情链接
现在的位置: 您当前的位置 : 祁连新闻网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依法推进村两委
转发《关于依法处置干扰村(社区)“两委” 换届选举行为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1-13 09:46:37
编辑:马玉英

  转发《关于依法处置干扰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行为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县委村(社区)“两委”换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现将《关于依法处置干扰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行为的通知》(北组发〔2017〕11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广泛宣传张贴。

  祁连县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1月2日

  关于依法处置干扰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行为的通知

  主送略:

  为确保全州村(社区)“两委”班子换届选举工作顺利完成,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青海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着力整治“村霸”问题的通知》《中共海北州委办公室、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2017年海北州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对历次换届选举中曾出现违法违规破坏选举秩序和选举现场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依法依规制定了处置措施,全力保障换届选举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拉票贿选行为的界定及处置方式

  拉票贿选行为是指在换届选举期间,候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间接指使他人,用财物或其他利益诱惑村(社区)党员、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其他候选人,影响党员、选民或其他候选人意愿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拉票贿选。

  (一)本人及其亲属或授意、委托、指使他人,向党员、选民或换届选举工作人员说情打招呼、赠送现金、各种消费卡(券)和其他实物、费用等进行拉票的行为。

  (二)本人及其亲属或授意、委托、指使他人,无正当理由对党员、选民提供吃请、旅游或安排其他消费娱乐活动,要求或暗示党员、选民为本人投票或帮助其当选的行为。

  (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向党员、选民做出各种承诺的行为。

  (四)以慰问、帮扶或赞助名义变相赠送财物,影响党员、选民意愿的行为。

  (五)突击性分发集体资产、为党员群众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电话费、水电费等费用进行拉票的行为。

  (六)向其他候选人送钱送物或给予某种利益,让其退出选举的行为。

  (七)其他拉票贿选的行为。

  处置方式:存在以上行为的,由村(社区)选举委员会经请示上级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取消候选人资格。具有违法事实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视情节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破坏换届选举秩序行为的界定及处置方式

  破坏换届选举秩序行为是指在换届选举期间,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破坏依法进行的换届选举正常秩序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破坏换届选举秩序。

  (一)以恐吓信或其他方法威胁候选人、候选人家属、选民人身安全的行为。

  (二)公然侮辱、诽谤候选人的行为。

  (三)捏造事实、散布谣言、匿名诬告他人的行为。

  (四)串联、煽动非法集会或群体性上访的行为。

  (五)通过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平台,造谣、诽谤、传播有害信息,干扰换届选举的行为。

  (六)拉拢、怂恿、胁迫他人故意不参加选举的行为。

  (七)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换届选举正常工作或限制选民和工作人员人身自由的行为。

  (八)非党员参与或干扰党内选举的行为。

  (九)不按正常委托程序投票,或未经委托代为投票,或多拿委托票代为投票,或抢夺他人选票投票,或诱导、胁迫他人违背自主意愿填写选票,或篡改选举结果,或撕毁公示结果的行为。

  (十)其他破坏换届选举秩序的行为。

  处置方式:以上行为具有违法事实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六条、四十二条、五十条规定,视情节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破坏选举现场行为的界定及处置方式

  破坏选举现场行为是指在选举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欺骗、诱导、贿赂等手段,侵犯党员或者选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选举工作设备,冲击选举现场,扰乱会场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破坏选举现场。

  (一)非法携带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器具或威胁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选举会场的行为。

  (二)殴打、侮辱谩骂选民或工作人员的行为。

  (三)围堵、封闭选举现场主要路口、通道、大门的行为。

  (四)强行占据、封锁换届选举场所的行为。

  (五)在选举现场私自以打横幅、发传单、贴标语等方式干扰选举工作的行为。

  (六)在现场干扰他人填写选票或投票的行为。

  (七)在选举现场起哄、煽动群众闹事,造成换届选举现场混乱的行为。

  (八)挑起事端聚众斗殴、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故意扰乱会场秩序的行为。

  (九)推搡、踢踩和损坏票箱等选举设备或撕毁选票的行为。

  (十)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冒充党员或选民填写选票等,导致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的行为。

  (十一)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的行为。

  (十二)酒后破坏选举现场的行为。

  (十三)其他破坏选举现场的行为。

  处置方式:以上行为具有违法事实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三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九条、五十条规定,视情节予以处罚。其中结伙斗殴的,按照第二十六条规定,视情节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若党员存在拉票贿选、破坏选举秩序和选举现场行为的,除按上述相关规定处理的同时,由上级党组织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党内处分,或按不合格党员进行处置。

  四、有关要求

  (一)思想高度重视。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是广大党员群众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各县、各相关单位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全力配合乡镇开展换届选举工作,依法依规坚决打击干扰换届选举的各种行为,确保换届选举工作顺利完成,夯实党在农村、社区的执政基础。

  (二)强化宣传教育。各县要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的基础上,结合实际采取设立宣传栏、编印宣传手册、发布公告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在换届选举重点村(社区)宣传《通知》内容,做到家喻户晓,以达到警示、威慑的目的。

  (三)加大工作力度。各县政法、公安部门要对基层派出所和公安民警配合执法作出明确要求。基层派出所和公安民警要在第一时间对出现的干扰换届选举正常进行的违法行为依法快速处置。州、县两级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要随时跟进督查,对工作不力的部门和个人要严肃问责。

  中共海北州委组织部 中共海北州委政法委员会

  海北州公安局 海北州民政局

  2017年10月30日

  

相关新闻↓
    [ 返回首页 ] [ 打印 ] [ 进入青新论坛 ] [ 关闭窗口 ]
   
友情链接→ 青海新闻网 | 青海省人民政府网 | 新华网青海频道 | 海北新闻网 | 海北州人民政府网 | 祁连县人民政府网 | 祁连旅游文化网 | 门源新闻网 | 海晏新闻网 | 刚察新闻网 |
主办:中共祁连县委宣传部 技术支持:青海省国际互联网新闻中心 青ICP备19000163号-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