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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及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案
来源:祁连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8-04-17 16:05:19
编辑:马玉英

  【案情】

  2014年10月中旬,祁连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在工作中了解到辖区八宝镇冰沟村有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线索,随即布控侦查,查实韩某某等人非法持有枪支,并侦查获悉犯罪嫌疑人近日有可能持枪在央隆、野牛沟地区非法狩猎。州县两级公安局迅速制定了抓捕方案,抽调特警、刑警、治安警等部门民警45人,共分四个抓捕小组,开展抓捕工作。1月12日参战民警在野牛沟乡野马嘴地段设伏87个小时后,于14日凌晨3时许,等到了从山中出来的犯罪嫌疑人及车辆,当即设卡进行堵截抓捕,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犯罪嫌疑人苟某某,在抓捕中潜逃,仍在追捕当中。查获作案车辆1台,小口径运动步枪1支、半自动步枪1支、各类子弹150发,猎杀的野牦牛5头、岩羊4只、雪鸡34只。另外,办案民警在犯罪嫌疑人韩某某家中搜查出之前捕杀冻藏的野牦牛肉500多斤。

  经初审,犯罪嫌疑人对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及非法猎杀国家级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结果】

  犯罪嫌人因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剥夺政治权力三年;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等有期徒刑。

  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务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律师分析/法律依据】

  藏雪鸡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野牦牛(国家一类保护动物,岩羊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雪豹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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