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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涉嫌故意杀人未遂案
来源:祁连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8-04-17 16:05:19
编辑:马玉英

  案情

  2014年冬,祁连县一村民家中发生一起因家庭婚姻感情问题引发的一起故意杀人未遂案,案发原因是,村民马某某于2014年1月9日与妻子马某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后来妻子到堂兄农庄打工,农庄到淡季后服务员都被放假回家,其妻回到家中后种种行为变的异常、冷漠。妻子异常的行为引起丈夫的怀疑和不满,在2014年12月4日晚,妻子一直玩手机微信与别人聊天,丈夫马某某要求看妻子的微信,却遭到妻子的拒绝,便与妻子争吵,争吵期间妻子马某的微信任然在响,丈夫马某某要求妻子将手机关机后睡觉,并劝导妻子,此时妻子的微信又响了,马某某与妻子在一次引起争吵,争吵持续到2014年12月5日凌晨5时左右,有人给妻子马某打来电话,但妻子没有接而是把通话记录删了之后让丈夫看,丈夫马某某没有看,妻子未理睬丈夫的责备,反而要收拾自己的衣服打算回娘家,丈夫马某某感觉妻子的行为已经触动了他的底线,便从衣柜中拿出一把匕首后捅向妻子的腹部和胸部,捅伤妻子后丈夫马某某打算自杀,妻子忍着疼痛让丈夫赶紧报警不要在做傻事,在妻子的劝导下,丈夫赶紧拿起手机拨打110求救,后经医院抢救妻子马某脱离了生命危险。

  【结果】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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