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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家庭纠纷错伤他人性命案
来源:祁连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8-04-17 16:05:19
编辑:马玉英

  【案情】

  2012年12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同妻子陈某等人在外捡牛粪回到家后,让妻子陈某赶快烧水。随后,王某与来串门的邻居杨某坐在房间内沙发上喝啤酒。22时许,被害人刘某来到王某家中与陈某在火炕上聊天。被告人王某因烧水一事责骂陈某,陈某和王某争执了几句,王某随手拿起一空啤酒瓶扔向陈某,酒瓶打中了坐在陈某旁边的刘某右头部。2013年1月1日,被害人刘某被送往甘肃省张掖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刘某外伤致硬脑外血肿脑疝形成致中枢功能性衰竭死亡。

  被害人亲属提出书面材料,认为该案发生是因夫妻方面引起,被害人被王某误伤致死,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是亲戚关系,对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希望能从轻处罚。

  【结果】

  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

  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三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揩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律师分析王某酒后因琐事与妻子陈某发生口角,使用朝妻子扔酒瓶的暴力手段企图伤害妻子,却导致坐在妻子旁边的被害人刘某受伤并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王某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王某具有自首情节,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依法对王某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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