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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来源:祁连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8-04-17 16:05:19
编辑:马玉英

  【案情】

  2015年1月5日祁连县森林公安局获悉有人在野牛沟地区猎捕野生动物线索,通过近3日的秘密侦查和昼夜路查,于1月8日下午14:10分在祁连县扎麻什乡皇嘉公路28公里处查获一辆夏利出租车(青C·T05××)嫌疑车辆,在车内查获猎捕的雪豹(死体)1只,雪鸡(死体)3只,岩羊肉2袋,收缴猎捕工具夹脑13盘,扣子10副,斧子1把,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3人。经犯罪嫌疑人交代后抓获犯罪嫌疑人4人;收缴猎捕的雪豹幼崽(死体)3只。本案共有犯罪嫌疑人10人,其中8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3人批捕在逃并采取上网追逃),2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

  【结果】

  犯罪嫌疑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八千元等有期徒刑。

  【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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