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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违法犯罪的通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2-04 09:42:25
编辑:马玉英

  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县广大工作人员无私奉献、日夜坚守,持续奋战在疫情防治工作最前线。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服务疫情防治工作大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在疫情防控工作紧要时期,如有下列行为,将强制隔离治疗或处以警告、罚款、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互联网、微信群、微博、QQ群、短信群等散布谣言,谎报疫情、警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二、隐瞒、缓报或者谎报个人行程及症状,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三、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哄抬物价、囤积居奇、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

  四、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或者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等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卫生系统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

  五、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因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六、疫情防控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在医疗机构起哄闹事、无事生非、随意滋扰医疗机构、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等行为,造成医疗秩序严重混乱的。

  八、捕杀、交易野生动物以及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或破坏、干扰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的。

  九、疫情防控期间,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集闹事等干扰疫情防控工作或者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的。

  十、违法阻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公务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正常交通秩序的。

  十一、盗窃、诈骗、哄抢、抢劫、抢夺、破坏、侵占、挪用等涉及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

  十二、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人员贻误诊治或者交叉感染等,情节严重的。

  十三、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废弃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弃物,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十四、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十五、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疫情防控期间拒不执行决定、命令依然对外开放图书馆、文化馆、棋牌室(茶楼)、洗浴场所、歌舞娱乐场所、网吧、台球室、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出租车等交通营运行业疫情防控期间拒不执行决定、命令依然不按规定营运的。

  十六、其他干扰、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

  此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共同维护好社会秩序。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110、(0970)8672285、(0970)8672272

  祁连县公安局

  202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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