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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未尽赡养义务、必担法律责任
来源:祁连县法院
发布时间:2020-06-03 11:13:56
编辑:马玉英

  2020年4月8日,祁连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原告与丈夫育有五子一女,被告系长子。2010年10月前原告夫妇和被告都在祁连县生活。原告和几个家住西宁的子女共同协商给原告丈夫购买百年后的墓地、寿衣寿材事宜,被告均不同意承担费用反而以未找其商量为由破口大骂。后原告丈夫也找被告说购买公墓及过寿的事情,被告均不予理会并拒绝承担费用。也没参加父亲的八十大寿和贺材仪式,后原告丈夫突发心梗,发出病危通知书,被告知道此事后也不管不问,也未来看望。这几年间原告与丈夫生病时的花费都是由其他五个子女平均承担。此后,原告丈夫带着永远的遗憾离世,被告也没有来看望最后一眼,就连电话也未打一个,被告对其父的生死无动于衷,始终未参加葬礼。被告的这一系列行为违背了做人的基本伦理道德,也丧失了基本的人性亲情,让原告无法接受。《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且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最后主审法官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自2010年10月至2019年12月31日赡养费20000元;赡养费320元、给付原告2013年至2019年医疗费、购买公墓费用共计8333.33元。

  这个案例教育我们:赡养父母是子女的义务,尊老爱幼自古以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对年迈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都应予以赡养,不要让子欲养而亲不待的事请发生,让自己的一生留有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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