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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解民忧 执法树形象
来源:县法院
发布时间:2020-09-03 14:41:22
编辑:马玉英

  近年来,祁连县人民法院一直把全程调解、优先调解贯穿在民事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积极探索案件调解的新思路和新方法,把调解作为结案的主要方式,从而充分发挥了案件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中的积极作用。

  近日,祁连人民法院顺利调解了一起用益物权纠纷案件。2009年11月,完某某与徐某某在祁连县签订了《草原使用权流转合同》。合同约定:完某某将自己所有的位于祁连县峨堡镇的草原流转给徐某某,流转期为自2009年7月1日至2026年7月1日。流转款合计32500元。另外合同还约定:根据市场行情和物价变化,双方协商一致,对草原款作适当调整。2018年,由于祁连当地物价日益上涨,完某某要求徐某某按照《草原使用流转合同》的约定就流转费用作适当调整。后经双方私下协商无果,徐某某不同意完某某提出的上涨方案,遂诉至法院。这起用益物权纠纷,立案后先由祁连县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但调解无果。承办法官在受理案件后,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当事人,就案件的详细情况进行了了解,在掌握了争议焦点后,承办法官充分发挥优先调解和全程调解的审判方式,把维护群众利益作为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理出头绪,讲明法律,说清道理,通过耐心的启发疏导和说服教育以及相关案例,并且邀请了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村主任加入调解。最终通过引导和说服,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意向。完某某给付徐某某草场流转费、违约金及利息47000元,并且解除《草原使用流转合同》。完某某在调解结束的第二天就将调解的47000元草原流转费给付了徐某某。

  在这起民事纠纷案件中,承办法官严格贯彻了“能调则调”的办案方针,树立了人民法官为人民的良好形象,有效减轻了法律工作压力,促进了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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